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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修订)

发布者:学生工作部发布时间:2023-08-21浏览次数:10

第一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培养大学生积极进取,争先创优,充分发挥先进的典型示范和激励引导作用,为更有利于毕业生的就业、创业,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  评选对象

符合毕业条件的全体高职毕业生

第三  评选条件

()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 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突出,在历年思想品德评定和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

()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热心各种公益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身心健康,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锻炼标准。

() 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含校级) 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称号,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 树立正确的就业观,自愿献身国防事业,主动面向艰苦行业、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

第四  评选比例

优秀毕业生原则上按今年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3%遴选。

第五  评选办法和要求

() 组织工作。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由学生处、就业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 加强对评优工作的领导。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要在各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进行,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各学院要切实把评优工作作为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以评优为契机,对学生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基本素质教育。

() 严格掌握评优标准。评选优秀毕业生的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学院要严格掌握评选条件和标准,宁缺勿滥。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过程要严格有关审核程序和环节,广泛听取辅导员、任课教师和广大学生的意见,切实做好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推荐工作。评选过程中要做到条件标准公开、程序办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各学院对评选推荐出的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和候选人名单须在院内进行公示五天,广泛听取师生意见,接受师生监督,对公示合格的,经总支书记审核后,报学生处组织审批。

() 对毕业离校前答辩不合格的校级优秀毕业生,以及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校级优秀毕业生,各学院将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审批材料,并书面报告。

第六  优秀毕业生的待遇

对评选出的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学校将结合本校实际,学生处对评选出的优秀毕业生进行表彰或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就业处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

第七  评选流程参照学生处学生评优执行流程执行,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