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万博体育_万博体育app¥娱乐平台官网

图片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学生工作部发布时间:2023-08-21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学生认为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不适用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和本科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 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等相关事宜。

条 申诉委员会采取席位制,人员不固定,主要由主管学生工作副校长、团委书记、纪检部门工作人员、非申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书记、学工办主任、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共9个席位组成。学生处处长、主管学生违纪处理工作人员与申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书记、学工办主任、申诉学生辅导员列席会议,无表决权。非申诉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书记、学工办主任、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席位由学院随机抽取。申诉学生辅导员主要负责介绍情况和接受质疑,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委员会法律事宜咨询。

第七条 参与申诉复查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因回避空缺出的委员席位由学校指定相关人员替代。

(一) 是申诉人的近亲属;

(二) 申诉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学校应当对相关人员作出回避决定;

(三) 是处理决定的具体调查人员、处理人员的;

(四) 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职责:

(一) 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 调查审理申诉人申诉事项;

(三) 做出维持、重新审查、更改或撤销学校处分(处理)的决定。

第九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符合申诉受理范围的处分(处理) 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分(处理) 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对于无法送达本人以公告形式送达的按照公告日期起计算。学生向所在二级院提交的申诉材料包括以下容:

() 书面申诉书;

() 申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学生本人的学籍证明;

() 学校对申诉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的复印件; 

() 申诉人能证明学校作出申诉复查决定认定是错误的或与事实不符的相关材料。

() 申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的,需要申诉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经二级学院查验材料后上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一条 申诉受理范围条件:

() 对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 对学院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 对学院作出的违法、违规、违纪处分(处理) (含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不服的。

第十二条 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 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 不符合申诉条件的;

() 申诉人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 自动撤回申诉后,在规定期限外又重新提起的;

() 就同一事由,已经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并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答复的;

() 已经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申诉书后,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 予以受理,同时通知申诉人。

() 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5个工作日内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在正式受理申诉后的15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向申诉人及学院相关部门宣布。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延缓执行有关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做出前,申诉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申诉或申诉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申诉委员会将终止申诉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对于决定受理的申诉,召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组织调查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必要时可开展实地调查。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进行调查审理,被申诉人应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七条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有权申请听证。受理申诉期间,申诉委员会可以决定召开听证会,听取申诉双方陈述、申辩。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期间,申诉委员会可以要求被申诉人进行答辩举证。被申诉人须在收到省高校学生申诉委通知10日内,提交答辩说明、做出处分(处理) 决定的相关证据和依据等。申诉人逾期未进行答辩举证的,视作放弃答辩举证。

第十九条 经审理,申诉委员会应择期召开工作会议,工作会议委员出席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申诉处理决定,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 处分或处理无不当,维持原处分或处理意见;

() 处分或处理结果无不当,但处分或处理程序、引用文件不当,维持原处分或处理意见,需要更正程序或引用文件;

() 处分或处理中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要通过申诉人所在二级学院将申诉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送达至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校内布告栏、学校网站公告等。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发现申诉人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及时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

20237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