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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修订)

发布者:学生工作部发布时间:2023-08-21浏览次数:245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

第一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通过财政贴息贷款方式,帮助高等院校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全日制本、专科生及研究生) 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以完成学业的助学形式。

第二贷款学生的实际贷款金额由学校与银行平等协商确定,经办银行负责学生贷款的具体审批、发放、还款等工作事宜。

第三新万博体育_万博体育app¥娱乐平台官网设立学生助学管理中心,负责学生贷款资格的认定审查、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及还款协议,协助经办银行、提供担保的保险公司进行逾期贷款的催收、每学年贷款需求额度的申报、贷款学生信息数据采集及建档、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等事项。


第二申请贷款的条件

第四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能提供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或二级学院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和学校新万博体育_万博体育app¥娱乐平台官网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的联系方式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 符合提供助学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贷款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填写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贫困证明向所在系() 提出申请,系() 须对学生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资格审查,指导符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完成贷款申请。

第六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 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原件;

() 未满18周岁学生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 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或二级学院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学生本人申请贷款使用的银行借记卡。

第七学院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对系() 上报的贷款学生材料逐一进行初审、公示,并将初审合格的递交银行复审。

第八学院学生助学管理中心根据银行复审的名单通知所在系() 组织学生参加助学贷款签约仪式。


第四贷款的发放

第九对于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申请,经办银行采取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形式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即经办银行在与学生签署借款合同后,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内将贷款学生的学费统一划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各系() 通知学生及时缴纳学费。

第十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直至贷款学生毕业签订还款协议或展期手续前。


第五贷款的偿还

第十一贷款学生应严格按贷款合同履行还贷义务。

第十二贷款学生可以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以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由经办银行审批,自主选择毕业后的还款方式。

十三有条件的贷款学生可以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学生,必须将还款凭证复印件交学院学生助学管理中心留存。

第十四贷款学生在转学、休学、停学、出国、退学、开除学籍、毕业前,应主动与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终止或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计划。与经办银行办妥上述手续后,凭银行开具的有效证明到学院办理离校手续。未与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的贷款学生,学院一律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贷款学生在离校前应向所在系() 、学院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其家庭详细住址、本人首次毕业去向等有效联系方式,填写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学生个人信用信息表。离校后如本人就业单位、居住地址、家庭详细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学院助学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最新的通信、联络方式。

第十六对不恪守信用的贷款学生,学院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将利用校园网及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并及时通知教育部学生个人信用信息网站。


第六贷款的期限、利率、计息和限额

第十七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十八国家助学贷款还本宽限期从3年延长至5年。

第十九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贷款利息全部自付。

第二十贷款学生受到法律制裁、学校违纪处分或因故未能如期毕业、延期在校的不予贴息。

第二十一贷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第七贷款的变更

第二十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入伍、转学、休学、停学、出国、退学、被开除学籍等中止学业时,学院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贷款学生偿还全部本息。

二十三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且无力还款者,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办理贷款展期的学生,应在毕业前持本人贷款展期申请书、本科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证件向所在系() 申请、学院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经办银行审批。

第二十四贷款学生自愿终止贷款发放或在校期间有终止贷款意向时,应在当年放款之前10日内通过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第八学院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五助学管理中心负责学生贷款资格初审、报送学生助学贷款名单、组织学生完成线上贷款申请,协助银行及保险公司跟踪调查贷款学生毕业后动向、保存学生贷款材料等工作。

第二十六财务处负责沟通银行办理贷款贴息、风险金等事宜。

第二十七() 须要指定一名专职负责学生贷款的工作人员,负责学生贷款资格初审、指导学生完成线上贷款申请,通知贷款学生参加各种协议签定、将贷款的毕业学生列为毕业生重点就业跟踪调查对象及时掌握工作地点等工作


第九附则

第二十八本办法由学生助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