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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国有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2-06-22   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36号令)及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 国有资产指学校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的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各种资产,学校所属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进行贷款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合理的流动,优化配置及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仪器设备采购、验收和维修保养;向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资产所有者的职责。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能是: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负责组织全校国有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校国有资产帐、卡管理;

()办理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有关报批手续;负责调剂闲置资产的使用,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

()负责学校国有资产明细帐的管理;

()办理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有关申报手续;

()负责向校领导报告工作。

()参与学校国有资产的计划管理,参与大型设备购置的可行性论证,并对建成的项目和购置的设备实行审核、验收等工作

()在学校统一计划下,负责对各种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入库、配置、使用、效益、维护保养进行实物形态明细帐核算的卡片管理。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党政办公室、科研处、图书馆、后勤服务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处,分别为学校各类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各类资产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制定各类资产的管理办法;是学校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和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单位,并负责制定相应归口管理资产的管理办法。负责全校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负责全校资产总帐的管理;

()党政办公室、科研处: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管理;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科研成果管理),监督无形资产的转让,维护学校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加强对各类无形资产的保护,清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

()图书馆:贯彻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图书资料、文物及陈列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档案材料。负责提报图书资料、文物及陈列品购置计划、采购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校包括各院部资料室图书资料等统计上报工作;

()后勤服务总公司:对所管辖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负责监督下属单位应缴资产占用费和应缴利润的及时、足额上缴,维护学校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仪器设备、家具、材料等物资的管理、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实施学校集中采购工作;负责公有房产分配、调整,办理有关使用手续;负责公有房屋、土地等资产的租赁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公有房屋和土地资源的完整。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学校各机关、教学、教辅、后勤服务总公司下属服务单位是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对占用的国有资产负有直接使用,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各使用单位实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领导总负责,使用人具体负责的制度。并由资产管理员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需要制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帐、卡、物管理。

()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验收、登记、清查、统计报表,办理报损、报废、调剂、人员变动交接手续等。

第三章  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各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资产清查一次。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对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并做分析说明。经审核并按国家有关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后作调帐处理。

第十三条 根据资产优化配置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效益低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校内无偿调拨,调剂到使用效益高的单位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购置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珍版图书,或者大宗一般设备仪器、材料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大型修缮,都应纳入学校年度计划,由学校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并严格规范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有1名处级领导负责管理工作。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第十六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要至少确定1名资产管理人员,资产量较大的单位应设立专职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清单,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七条 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对使用校名、校誉(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及校内各单位、团体、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校权益的,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四章  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校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消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凡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要在认真清查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产权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妥善保管好产权登记表、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学校产权登记档案

第二十三条 产权登记是法律行为,必须严格按照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申报、办理。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经济实体;

()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学校批准后,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实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其实际占有的国有资产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有关职能部门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六章  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本院财务部门报告,严格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单项资产原值(不含土地、车辆、及建筑物)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调拨、变卖、报损、报废,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论证,报校长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单项资产原值在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以及500万元以下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论证,报校长签批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由财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要求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及原因,报校长签批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单项资产原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上述程序经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置申请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持,协同使用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办理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具体业务,做好账务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出售收入,报废残值收入均属国家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财务,按财务制度规定管理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学校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学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一律不得用于贷款的抵押或担保。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对所占用学校资产的状况,都要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

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资产各占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占用学校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报告;同时抄送学校资产主管部门,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报告,经校长审批后上报,同时抄送计划财务处,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章   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全校教职工都有管理好学校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三)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四)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认真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据实收缴资产收益造成损失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